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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成语抱法处势的意思及解释

形容成语抱法处势的意思及解释

如何评价韩非子法术势思想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治国之道

为了适应新的政治形势,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如上所述,他们自以为是立于不败之地的。照他们所说,第一个必要的步骤是立法。韩非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通过这些法,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法一经公布,君主就必须明察百姓的行为。因为他有势,可以惩罚违法的人,奖赏守法的人。这样办,就能够成功地统治百姓,不论有多少百姓都行。

关于这一点,韩非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君主就这样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的那样,自己作出榜样,或是通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法家法术势思想对现代宪政制度的重要参考价值

法家系统的论述法术势思想的代表人物非韩非子莫属,关于法的重要性和内涵毋须在此赘述,下边重点看看韩非子等关于术与势及法术势关系的阐述,首先来看术:

韩非子给术下的定义:

“所谓术,就是依据其所定的职位而授予官职,按照其所定的名称来考核实际,规定生杀之根本,考核群臣之能力的东西,是君主才能执掌的。”(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

从以上这段论述来看,术的概念是比较抽象模糊的,但下边的几段论述就较为明晰了:

“君主没有可依靠的制度,就会在上面受蒙蔽;臣下没有必须遵守的法度,就会在下面兴风作浪,所以制度和法度缺一不可,都是帝王所必须具备的工具。”(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明君的国家,官员不敢枉法,吏属不敢谋取私利,用财物贿赂行不通,如此,国中万事就都能符合法度准则了。这样,臣下作奸犯科的必定会被察觉,察觉后必定严惩。所以有办法的君主,不寻求廉洁的官吏,而追寻必定能察觉臣下奸邪行为的制度。”(明主之国,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利,货赂不行,是境内之事尽如衡石也。此其臣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是以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韩非子?八说》)

“君主的大事,不是法度,就是制度。”(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

因此用现代政治术语解释法家的术其实就是制度,再具体一点说,其实就是商鞅在变法实践中所缔造的连坐制度。

那么什么是势呢?

韩非子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从他下边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白势其实就是君王的权力:

“大凡明君治理国家,依据他的权力。”(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韩非子·难三》)

“君王执掌国之根本以处于权力之位,所以能够令行禁止。国之根本就是决定生杀的制度,权力则是超越众人的资本。”(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

“圣人的道德如同尧舜,行为如同伯夷,但处于毫无权力的地位,就会功不成,名不立。”(圣人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而位不载于势,则功不立,名不遂。《韩非子·功名》)

“没有奖赏的鼓励,刑罚的威严,放弃权力,抛弃法度,只凭尧舜挨户劝说,逢人辩论,连三户人家也管不好。权力的重要作用也够明显了。”(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辨之,不能治三家。夫势之足用亦明矣。《韩非子·难势》)

“假如尧、舜生来就处在最高的位置,即使有十个桀、纣也不可能祸乱天下,这是由于权力受到约束而节制的缘故;假如桀、纣同样生来就处在最高的位置,即使有十个尧、舜也不可能治理好天下,这是由于权力不受约束而滥用的缘故。所以说;权力受到约束而节制的统治者无人能够扰乱,权力不受约束而滥用的统治者无人能够管治。”(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亦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而亦不能治者,则势乱也。故曰: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韩非子·难势》)

但是下边这段论述韩非子则继承了慎到的思想认为势既包括君权也包括官权:

“贤人之所以能被无能的人制服,是因为贤人权力小、地位低;无能的人之所以能使贤者服从,是因为无能的人权力大、地位高。尧作为匹夫,连三个人也管不住;而桀作为天子,却能搞乱整个天下。我由此得知,权力地位才是足以依赖的,而贤智是不足以向往的。”(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子·难势》)

韩非子下边这两段段论述还阐述了术与法的关系:

“君主没有可依靠的制度,就会在上面受蒙蔽;臣下没有必须遵守的法度,就会在下面兴风作浪,所以制度和法度缺一不可,都是帝王所必须具备的工具。”(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君主的大事,不是法度,就是制度。”(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

韩非子下边这段论述阐述了法与势的关系:

“心怀法度以处于权力之位就可使天下太平,背离法度,丢掉权力就会使天下混乱。现在废弃权力,背离法度而等待尧舜,尧舜来了才能太平,这是三千年才能一遇的太平。心怀法度以处于权力之位而等待桀纣,桀纣来了也会混乱,这是三千年才能一遇的混乱。”(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韩非子·难势》)

而韩非子下边这段论述则阐述了术与势的关系:

“君王执掌国之根本以处于权力之位,所以能够令行禁止。国之根本就是决定生杀的制度,权力则是超越众人的资本。”(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

商鞅的下边这段论述我们则可以明确知道势不仅包括君权还包括官权:

“当今治国者,依靠官多吏众,官吏之下又设辅佐和监察人员。设立辅佐和监察人员是为了禁止官员们谋私利,但辅佐和监察人员也想谋私利,那又如何禁止呢?因此依靠辅佐和监察人员治理国家只能是权宜之计。通晓治国之道的则不是这样,分开权势者的权力,使其擅权之道极其困难,当权势者的权力难以暗箱操作之时,即使像盗跖那样的恶人也不敢做坏事了。所以古代帝王极为重视权力的运作方式。”(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也。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故先王贵势。《商君书·禁使》)

而与商鞅同时早于韩非的慎到也认为势既包括君权也包括官权:

“因此,贤人之所以屈服于无能者,是因为贤人的权力太轻;而无能者能使贤人服从,是因为无能者的地位尊贵。尧作为匹夫,不能指使他的邻家;等到他坐北朝南称王的时候,则能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由此看来,贤德并不能使无能者服从,而权力地位却能使贤人屈服。因此,没有名分也能决断,就是因为掌握权力的缘故。”(故贤而屈於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於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故无名而断者,权重也。《慎子·威德》)

综上所述,结合商鞅变法的政治实践,法家的法术势思想就是这样一种清晰的逻辑:

法是国家的最高准则,术就是制度,具体就是连坐制度,而势就是权力包括君权与官权。法家法术势思想树立法的最高权威,以术(连坐制度)来监督与制衡势(权力),同时以术来不折不扣的落实法,从而保证法的最高权威。法术势是一个任何因素都不可或缺的有机体系。

以上的论述也可以用现在一个时髦的说法作为法家法术势思想的最好注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即用制度驯服权力。

商鞅变法就是法家法术势思想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一个成功的典范。

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法家代表人物,被誉为最得老子思想精髓的两个人之一。

韩非zhidao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并且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版融为一体。

他的学说一直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运用的基础。其文学功底之深厚,为后权世留下了大量名言、名著。

韩非子法术势即帝王之术,王霸并用,王道和霸道

简单来说就像美国和英国等,在中印之间制造一个争议点,像麦。克。马。洪。线百。

就像英国离间僧伽罗族、泰米尔族一样,让A族管理打压镇。压b族,自己中立,制造烂摊子

美国在中东扶植叙。反。度对。派。,使之内耗,方便管理,乱世中得利

拉强打弱,煽众弱围强,专美国在中东的反恐其实就是扶植自己喜欢的人上位

美国在溜四事件,煽动学生不要走,煽风点火,让事态升级

《康熙微服私访记》康熙做仲裁者,扶植纪晓岚抗衡和珅,使内耗

可见英美精英阶层比中国那些傻蛋更聪明,英美才是法家正统

看看历史上英美上层怎么属把中国当猴子来耍

韩非的"法"是建立在类似于荀况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减少了对人性善的期望而承袭了荀况"以法制之"、"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张,强调统治者应取一种主动的姿态,用"法"、"势"、"术"相结合的"王者之道"牢牢控制被统治者。韩非认为:"民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人天性自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以功利为本,毫无情感成分可言。韩非认为,人生而好利恶害,这是人之本能,但,此种本能既非善亦非恶,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已,此事实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韩非并不主张化"性",只是主张因"性"即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所以,他说:"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在其法律理论中最强调法的地位,"以法为本""以法为教"韩非强调"法"在统治中的作用,同时突出"势"的重要性。韩非用比喻说明权势是君主存在并且进行推行法家的一系列主张的前提,失去了这种权势,法就是一纸空文,一切统治之术就无从谈起了。拥有权势,君王就能形成对臣下的威慑力,形成对百姓的统治力。韩非主张的整套法、术、势思想的最后落脚点,就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君主的"势"。韩非认为,"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即权势只有一个名称,但是却有很多的表现形式。韩非进一步提出"术"(即,君主统治的手段和策略)的概念。内容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员的手段以及如何维护君主的权力,即所谓刑名之术、察奸之术等。韩非之所以强调"术",是希望使统治者以真正的"王者"姿态从具体的统治事务中独立出来,而不是身陷于琐碎事务中不能自拔。韩非认为,对于一个君主来说,只要能够灵活运用法、势、术,这三大要素,就可以劳心二不劳力,治人而不治于人,成为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和运用者,这样的君主就是"明君"。韩非的理想是:拥有至高权力的统治者,创造完备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时掌握一整套驾驭臣民的操作技巧,从而能够轻松地达到"智虑不用而国治"的效果。统治者高高在上,不受干挠地行使统治权,依法行事,不徇私情;像鬼一样,幽冥不测,像天一样宰制一切,这是术的妙用;他还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控制着人们的生杀予夺,这是势的作用,此三者缺一不可,皆帝王之具。韩非别具匠心地将"法"、"势"、"术"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并始终坚持将这三者放到社会背景、人性特点和其他相关的习惯、制度中加以考察———这使得他的理论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直到今天,仍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200字内,有点难。看看能不能用吧

韩非子的抱法处势用术的思想怎么理解

韩非子的“法、术、势”的思想可以大略认为是对三位法家人物商鞅、申不害、慎到的继承与发展。其中很多概念都是与现代的观念有很大的不同了,需要区分的对待……

“势”的思想来源于慎到。慎到认为“势”是指政权、权位,即国君的权势。而一位独裁的国君可以借助其拥有的权势或威严来实现对国家如臂指使的控制,并最终造福国家。而韩非则认为“势”是“法”与“术”施行的先决条件,即权力,或可以认为是软件中常用的一个词“权限”。

不同的权限代表着不同层次的领导者,他们利用或是国家或是更高层次的管理者赋予他们的权限来实现对各种团体的控制。下层收集信息,管理者利用权限处理信息之后下层执行。这些都可以理解为对于“势”的利用。甚至我们在报销的过程中,财务需要看到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的签字才继续执行都可以认为是“势”的应用。

“术”的思想来源于申不害。可他并没有对所谓的“术”做出明确的说明……于是现在很多人认为“术治”的作用更加类似于饮鸩止渴,实际上申不害之后的韩国也正是如此。

在申不害对于“术”的引用过程中,更多的让人想到的是阴谋与心计,更加类似于后代君主对大臣的操控技术。说白了就是君王和大臣玩心眼……

一个例子:魏国发兵攻打赵国邯郸,但攻了很久,也没有攻下。魏、赵两国都想与韩国联合。韩昭侯问申不害:“你看我与哪国联合好一些呢?”申不害不知道韩昭侯是怎么想的,便推托说要好好考虑考虑。私下里却找到了赵卓、韩晁两位大夫,让他们分别劝说昭侯,一个说助魏,一个说助赵,申不害根据观察发现昭侯倾向于其中一种意见。当昭侯再问他的时,申不害就说出了昭侯所倾向的那种意见。昭侯很高兴……

在韩非的理论中,“术”是国君用来跟臣子斗心眼玩的工具,同时可以防止臣子作奸舞弊。不能让任何人知道。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领导的意见往往会在会议的最终才发表出来作为盖棺定论,即可理解为对“术”的利用,同时,领导在各个下属向其告状或是提出意见的时候不明确表态,下属在领导面前献媚等丑恶的表现都可以理解为“用术”。而参照西方的文化习惯,“术”应该对应的是人权普及之后的对掌握权力者的监督。可惜我们没人在乎这个……

“法”几乎是所有法家人物都关注的,比较明显的实践者有吴起,实践加理论的如李悝、商鞅……对于现代人来说“法”也最容易理解,即规章制度。这个在现代企业中如何应用就不用说了吧……好像我们的规章制度很少被认真执行啊?

最后感慨一下,可惜这些法家思想自秦之后一直受到“礼制”的干扰,即便是现代中国也往往有“法外开恩”、“可大可小”、“事在人为”的做法……人情作用于中国,法制就可不可能贯彻。

如何理解法家的:法术势

详情可参加百科,希望对你有帮助法是由国君颁布的法令条文,要求全国人人知道,共同遵守。这些公开的条文,定出什么事应当做,做了有赏;什么事不应当做,做了要受罚。这样,全国人民有了共同的标准,事情就好办,国君只要用赏罚,就可以支配全国人民了。这是古代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一般的办法。当然,这种法,不是约束国君的。法是按照国君的意志,为镇压人民的反抗而制定的。有了法,比如说,国君制定了作战中杀死敌人的有赏、败了逃回的受罚,那么国君只要用这件法宝,就能驱使人民为他拼命打仗了。

什么是术?术是国君为了支配他的大臣,运用种种手段,使大臣猜不透他的意图,就不敢捣鬼。术是只有国君自己知道,不能公开暴露的。比如,国君不暴露他的喜怒、好恶,大臣猜不透他心里在想什么,就只好陪着小心,谨谨慎慎地听国君的差遣。因为统治阶级为了争夺利益,经常钩心斗角,他们中间矛盾很多。国君防备大臣篡夺他的地位,大臣也要设法保持自己的地位,而不是甘心情愿地为国君做事。所以韩非从国君的利益出发,叫国君对大臣随时警惕,必须用术。

势是权位、势力。韩非认为推行法令,使用权术,没有势力是不行的。他曾说,孔子被认为圣人,可是孔子一辈子只有七十个学生追随他。和孔子同时,统治鲁国的鲁哀公不过是个平常的国君,可是他掌握着鲁国的政权,有权有势,所以连孔子那样的圣人也只好听从他的支配。他还说,即使尧、舜那样的国君,如果失去国君的地位,没有国君的权势,天下人谁肯听他的?恐怕连三个人也管不了,更不必说管理天下了。

[编辑本段]"法"韩非的"法"是建立在类似于荀况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减少了对人性善的期望而承袭了荀况"以法制之"、"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张,强调统治者应取一种主动的姿态,用"法"、"势"、"术"相结合的"王者之道"牢牢控制被统治者。韩非认为:"民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韩非子·五蠹》);"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篇》)。人天性自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以功利为本,毫无情感成分可言。韩非认为,人生而好利恶害,这是人之本能,但,此种本能既非善亦非恶,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已,此事实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韩非并不主张化"性",只是主张因"性"即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所以,他说:"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在"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局势下,儒家经典所倡导的圣贤道德、孝悌友爱对社会失去规范力量,不足以对社会的运行发挥支撑稳固作用,因而对各个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而韩非进行的对人性的剖析直接从经验出发对社会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人性现象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和概括,因此,他的理论更容易得到注重经验者的赞同。韩非论证了对各谋私利的人群施以权术法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的方法,由此正式奠定了"法家"的理论基础。事实上,韩非的影响并未局限在法家学派之内,后世的儒家弟子在自得于"儒门显学"的同时,大多会重视他的理论并从中汲取"为帝王师"的政治营养。"儒法并施"、"德法同治"、"阳儒阴法"等观点和措施维护了一代又一代帝国的强盛,也成就了大批的贤臣良相。韩非在其法律理论中最强调法的地位,"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竭力倡导将法律规范付诸实践,掌握"刑"、"赏"二柄,用严刑重罚使国安而暴乱不起;厉行赏罚,奖励耕战。韩非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主张"立法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守自然之道"、"因道全法",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国家制订、百姓遵守之规范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宫府..."。韩非认为法是由国家来编订,让官府来具体设施,并让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规范。韩非主张公开法律,认为"法者,...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篇》)法令必须及时公布出来,"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从而让法令能够得以广泛普及。韩非主张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法也者,常者也。"(韩非子:《忠孝篇》)法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不变,能够连续持久地反复适用在相同相类的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他注重法律的可行性,提出标准:法令应当"表易见"、"教易知"、"法易为"(韩非子:《用人篇》),在制订并公布的法令中,法令本身应当简洁易懂、切实可行和便于遵守、便于适用。韩非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信赏必罚"、"令出必行",在给予法以观念上崇高尊严的同时,更注重将其置于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之下,确保法令的预期效力得以发挥。韩非坚持法律的平等性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制观,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篇》)认为只有消除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营建平等的环境,才能使法本身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在公平的前提下,违法时心存"侥幸"、因受罚而"私怨"的可能性将减至最小。唯此,人们才有可能发自内心地同意并接受法的约束。韩非子也十分重视立法的预防作用和激励机制。他在《外储说·下》中说,"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强调法令在施行过程中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必须达到统一。韩非关于"法"的系统论述表明他已清楚地看到了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下所潜伏的危机。为了消除这一危机,韩非子认为根本方法是制订上述完善的法律,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编辑本段]"势"韩非强调"法"在统治中的作用,同时突出"势"的重要性。他所认为的"势",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权威即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他认为:"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韩非子:八经篇》)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韩非指出:"圣人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而不载于势,则功不立,名不遂"。君王能够"制贤"、"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舍此,必将一事无成。"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虫寅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位匹夫不能治三人,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政治统治依靠的只能是权势,而不是君主的德行。韩非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他认为明主必须"执柄以处势","明主之所导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韩非子:二柄篇》)此处"刑"是杀戮处罚之权,"德"为庆赏之权。在仔细考察了诸多历史教训的基础上,韩非深刻认识到统治过程中强制力或权威、权力的不可或缺。这种"在其位有其权"的重权意识一直延续至今。韩非提出要"法势合一",统治者必须同时兼备两种权威,即制订法的权威与实施法的权威,才能达到"抱法处势则治"的境界。韩非用比喻说明权势是君主存在并且进行推行法家的一系列主张的前提,失去了这种权势,法就是一纸空文,一切统治之术就无从谈起了。拥有权势,君王就能形成对臣下的威慑力,形成对百姓的统治力。韩非主张的整套法、术、势思想的最后落脚点,就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君主的"势"。韩非认为,"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即权势只有一个名称,但是却有很多的表现形式。韩非把"势"分为"自然之势"和"所得而设之势",即"人为之势"。韩非认为,权势从开始就是自然存在于特定的政治统治当中,这是权力的原始状态。他认为还存在着人为之势,即统治者努力扩大和加强权势,相比之下,韩非更重视人为之势,他的理论体系也是紧紧围绕着如何创造人为之势展开的,意在鼓动君王把全部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成为真正最高的绝对权威。韩非进一步提出"术"(即,君主统治的手段和策略)的概念。内容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员的手段以及如何维护君主的权力,即所谓刑名之术、察奸之术等。韩非将其概括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定法》)。"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难三》)。拥有了"势"的统治者,还要将"法"与"术"很好地结合起来。"法"与"术"最大的区别是,"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法"是为达到某种目标而订立的办法、规章之类的强制性制度,应明文公布;"术"则是统治者控制其臣下的技巧,应当潜藏胸中,择机使用,不轻易示人。可以看出,韩非主张"法"应是静态的和公开的,"术"则是动态的和隐秘的。韩非认为高明的君王必须善于"操术以御下"。因为"君臣之利异","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韩非子:难三》)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如果不懂得"操术",就极可能导致"臣下轻君而重于宠人",韩非认为,"仁暴者,皆亡国者也。"(《韩非子:八说》)至于如何具体地"操术",他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方案,只是纲领性地说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编辑本段]"术"韩非之所以强调"术",是希望使统治者以真正的"王者"姿态从具体的统治事务中独立出来,而不是身陷于琐碎事务中不能自拔。"术"是随时可以运用到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灵丹妙药。虽然韩非强调功利实效,但另一面他也颇受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因此并不主张统治者处处过问、事必亲躬。他认为,"圣人、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右下》),因为"知不足以遍知物","君不足以遍知臣"(《韩非子:难三》)。明主治国,应当有一种君临天下的大德,此即静因无道,无为而无不为。明主应当懂得自己应当无为,而百官群臣则应当懂得代他无不为,此即君无为而臣任劳。韩非尤其强调君主应保持"虚静之心"的基本修养,切不可轻易在属下面前表现出私人的好恶喜怒以及显露自己的才能。在韩非子的深入论证下,这种具有典型东方神秘色彩的"术"的确表现出了耐人寻味的冷静与智慧。[编辑本段]三者结合总之,韩非认为,对于一个君主来说,只要能够灵活运用法、势、术,这三大要素,就可以劳心二不劳力,治人而不治于人,成为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和运用者,这样的君主就是"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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